(1)江苏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简介
江苏省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是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成立于1986年,是江苏省翻译领域的全省性社会团体,获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5A级。本会挂靠支撑单位为江苏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本会可提供国内外各类双向翻译服务,接受委托笔译和口译翻译任务,擅长科技翻译、知识产权专利标准翻译。语种涵盖英、日、德、法、俄、韩、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阿拉伯、越南、泰语等包括“一带一路”国家的小语种翻译;行业涉及金融、销售、运输、机械、冶金、化工、电子、医疗、教育、航空、建筑、计算机、法律、文学等领域,并可协助中小企业建立英文网站等。
近年来,在省科协能力提升计划的引领下,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科技服务、科技专家咨询、专利标准跟踪分析服务,建立了并获批了盱眙协同创新基地、如皋高新区双创基地,以及在全省20多家企业建立了科技技服务站及首席工程师,连续被评为科技服务特色学会,还获得科技创新智库特色学会。
本会获得的荣誉
2015年,荣获江苏省综合示范一等奖
2015年荣获协同创新服务示范基地。
2016年,荣获科技服务特色学会;
2018年,荣获“特专优精“学会(科技创新智库特色);
江苏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文名称: 江苏省翻译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 Technical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英文缩写:JST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与翻译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组织。是接受江苏省科协业务指导的省级学会,也是中国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团结、组织广大科技翻译工作者为企业和社会开展翻译服务和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行业指导,参与行业管理;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指导部门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南京市龙蟠路171号,邮编21004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全省翻译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开展科普宣传、咨询、代译国外科技文献资料等;
(二)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推荐奖励优秀论文和成果。
(三)表彰为发展科技翻译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协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四)开展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六)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团体、机构、个人以及高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本会 并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二、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4、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五)退会自由。;
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日【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70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受理事会委托,特殊情况下可代为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活动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算核,建立建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张 岩、 | 吴 兴、 | 李 弘、 | 高 圣兵、 | 陈 志杰、 | 王 银泉、 | 吴 志杰、 | 严 志军、 | 肖 辉、 | 王 玉括、 | 尹 富林、 | 贾 艳刚、 | 唐 宝莲、 | 孙 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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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江苏省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科学道德建设,提升学会作为科技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我省翻译的发展和繁荣,特制定《江苏省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江苏省各地市译协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
第 4 条 倡导和执行科学研究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则,避免和防止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反对和避免利用科研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
第 5 条 倡导开展负责任的学术研究和行业行为,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在从事翻译工作中要忠实原文,不得随意。
第 6 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三章监督
第 7 条 建立合理有效、公正透明的查处程序及规则,受理对所属会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并知会有关单位,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对调查属实的科学不端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处理结果。
第 8 条 江苏省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对所属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执行《江苏省科技翻译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情况及科学道德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发现问题将采取相应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 10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翻译工作者协会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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